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心理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按照《关于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续期使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奉化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将开展续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续证相关规定
(一)续期范围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证有效期为10年,B证有效期为5年,C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的教师可申请续期使用。
(二)组织方式
A证的续期工作由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B证的续期工作由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C证的续期工作由各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
(三)续期工作办理时间
A、B、C证的续期工作原则上定为每年5月、11月,A、B、C证一次续期可分别延期10年、5年、3年使用。证书有效期满三年内不办理续期手续,省指导中心将对其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四)最新规定
持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C证,持C证满三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B证认证(面试);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B证,持B证满两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A证认证(面试)。
二、续证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C证续期(2010年6月底前取得的证书)
1.证书原件;
2. 原创的心理辅导活动课设计方案1例;
3. 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6课时);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1次)。要求写出具体培训名称、时间、组织机构等信息。
材料1、2由每位续证教师分别提供,材料3、4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所有材料汇总后以学校为单位到指导中心办公室(进修学校106室)办理,指导中心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同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
(二)B证续期(2008年6月底前取得的证书)
申请教师向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统一报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续期手续。B证续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原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课不少于10课时、个别辅导不少于10小时);
3.原创的心理辅导活动课设计方案1例、个别辅导方案1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2次)。
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同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A证续期(2003年6月底前取得的证书)
申请教师向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初审后,报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汇总,再统一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续期手续。A证续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原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20课时、个别辅导不少于20小时);
3.原创的个别辅导方案3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
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备案。
三、续证流程
1.请各学校参考以上文件规定,传达到各持证老师。
2.凡证书有效期期满要求申请续证的教师根据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3.学校统一收集相关续证材料,同时,请按要求填写附件一中的汇总表,打印一份并盖章,并将电子文稿发送至邮箱holyshine@163.com(邮件名:学校名+换证)
4.以学校为单位于5月30日至6月7日之间到进修学校科研部姜红霞老师处审核盖章,教师进修学校106室,科研部。过期不再办理,后果自负。
四、注意事项
1.宁波市教育局近期将对各地区内学校教师持证比例进行考核,望各学校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严格把关材料真实性,符合条件的教师按时完成续证。
2.指导中心对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将当场对证书盖章续证,因此,各校来办理时请提前电话联系姜红霞老师,655361,88908659。
3.此次续证工作与2012年4月开展的换证工作对象不同,请不要搞混。换证教师的新证书将于近期发放,这次无需重复申请续证。
4.2012年C证培训的证书将于近期发放。2013年C证培训将于7月8日至12日期间举行,具体培训通知将在6月下发。
5.今后换证工作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各学校可根据每年教师证书到期情况,于每年5月和10月到我处申请办理。
附件一